重庆大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依托我校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专项。
第二条 开放运行经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含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开放运行,按每个实验室100万/年资助。
第三条 开放运行经费按其用途分为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两部分。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编制开放运行经费专项预算;各重点实验室编制开放运行经费年度预算,报财务处审批后拨付。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的监督。
第六条 运行经费用于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等支出。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及印刷费、水电燃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耗材、仪器设备维护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房屋维修维护、实验室验收评估等。
第七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聘请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开展合作研究、访问与交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对外开放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第八条 开放基金外拨(限国内)经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0%,且需以重庆大学名义签订任务书。
第九条 开放基金资助取得的各类研究成果(含论文、论著及研究报告)的第一署名单位为相应的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使用开放基金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各重点实验室可制定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的相应管理办法。开放运行经费使用情况须向本实验室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信部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资助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二条执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资助标准按50万/年执行;资助的经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等开放运行经费使用细则(试行)》(重大校科〔2013〕6号)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